第一條 為了確定本省范圍內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三條 根據實際需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