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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196號)規定,我委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并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形成了《江西省發展改革系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F印發給你們,請切實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委(政策法規處)。
附件:江西省發展改革系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江西省發展改革系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ㄒ唬┮婪☉敼_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ǘ┰诓煌浇榘l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細化標準:
1、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或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低于5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低于500萬元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或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低于10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高于5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或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高于10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細化標準: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低于5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低于500萬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低于10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高于5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施工、設備采購單項估算價高于100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婪☉敼_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ǘ┱袠宋募?、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ㄈ┙邮芪赐ㄟ^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細化標準:
1、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單價低于500萬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招標人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低于10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5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招標人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10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招標人有上述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細化標準:
1、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達到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以上3%以下的、履約保證金達到中標合同金額的10%以上12%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延遲1天以上30天以下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達到招標項目估算價的3%以上4%以下的、履約保證金達到中標合同金額的12%以上15%以下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延遲30天以上60天以下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達到招標項目估算價的4%以上的、履約保證金達到中標合同金額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延遲60天以上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細化標準:
1、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價低于5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低于10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價高于5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3、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價高于10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標準:
1、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單價低于500萬元的標段的招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5000萬元低于10000萬元的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單價高于500萬元低于5000萬元標段的招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施工、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高于10000萬元標段和在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估算單價高于5000萬元的招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o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ǘ┎话凑找幎ù_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ㄋ模o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ㄎ澹┰谟喠⒑贤瑫r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細化標準: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細化標準:
1、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無效,處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處分包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抄送:委有關處室、委屬有關單位。
江西省發改委辦公室2012年11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