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軍民
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的一種方式,從本質來說,政府采購活動也應遵從財政支出的原則,即以支出績效(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最大化為導向。
從國際比較來看,英國等主要發達國家盡管對政府采購的規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則只有一條,即物有所值。 該原則是對政府采購終極目標的規定,不僅要考慮獲取商品時的價格、性能、服務,還要綜合考慮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結束后的處置成本,如對環境、健康和安全的影響等。物有所值是強調采購活動要達到更加理想的綜合效益,即由好用、耐用、環保和價格合適等因素構成的最佳綜合效益。
實踐領域,近年來英國已將可持續采購的理念貫穿整個政府采購過程,放棄單純依靠價格決定中標的采購模式,在采購中使用經濟、環境和社會的綜合標準評價產品和供應商,激勵可持續產品市場并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可以講,只有在物有所值的原則指引下,政府采購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購原則(強調初始采購成本節約)的一些藩籬,從更廣、更長遠的視野來執行采購,從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和效益等視角來綜合評標,這樣不僅使得采購創新產品和技術方案成為可能,也使決策采購更加科學,并成為采購主體的一項主動選擇。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從字面來理解,不難看出其重點是放在政府采購過程控制上。在實踐中,政府采購強調的重點是采購過程的成本控制與節約開支。雖采購過程對采購結果的影響重大,但過于強調過程,有可能使整個采購過程陷入形式化,還會增加采購成本和降低采購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過程規范而忽視結果合理,現實中這方面的負面案例有很多。政府采購機構強調節支,往往把節約多少采購資金作為對采購成效的重要評判標準,這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僅將“節支”和“最低價格”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惟一目標,則有失偏頗。事實上,單純強調節支是對《政府采購法》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是對“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種誤解,也是導致政府部門和執行機構在操作過程中不時步入誤區的一個重要原因。
為此,政府采購機構要轉變觀念,要從政府采購一味注重節約資金轉到注重實效、注重質量、注重公共服務效率上來,從單純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轉變到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上來。總體來說,“物有所值、良治與效率”應成為現代采購制度的首要原則。遵循物有所值原則,就要求在采購評標時,不僅僅局限于貨物、服務和工程方案的價格,而是要綜合考慮質量、投標者以往的業績、供應方案的可靠性、環境和社會影響等。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