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2件和一攬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2件地方性法規
(一)江西省房屋登記條例
(二)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規
……
(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1.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等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發布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招標人和發布媒介應當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真實準確地發布招標公告,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
2.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聘請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并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便于查詢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及其變動情況向社會公布。”
……
上述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