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購〔2015〕16號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縣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強化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落實進一步改變政府采購監管模式的要求,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情形及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自行選擇,財政部門不再審批;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情形或者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在選擇采購方式時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二、集中采購機構目錄中的采購項目一律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不得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由部門統一組織自行采購或委托社會集中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仍對采購項目負全部責任,代理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對授權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執業能力以及專業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并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代理機構的承接項目的從業人員與中國政府采購網公示不一致的,采購人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四、采購人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五、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六、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七、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應進行集中研究批準。特別是申請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應嚴格把關。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人員不得為采購人推薦或指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人打招呼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或干預采購人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